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初6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298号睿泰数字产业园运营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达巍,男。
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险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沪73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5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8年9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356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63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一方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吴盈喆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