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484号
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352室。
法定代表人:任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岭,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书华,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宁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若娴
书 记 员 徐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