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号
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35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佳兆业创享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南园路66号佳兆业中心2层B06-B10。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兆业创享空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海元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南
书 记 员 谭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