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2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曙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号金色时代1栋B单元7层3号。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川07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8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采用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在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提取了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应收款31059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委托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已受偿310591元,未受偿570409元。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