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曙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号金色时代1栋B单元7层3号。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8)川078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204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采用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在平武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应收款1768683.69元,因未结算,该款项暂时无法提取;另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委托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B×××××号奥迪汽车一辆、川B×××××号雪佛兰汽车一辆、川B×××××号凯宴A231汽车一辆,因未控制无法处置。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3020400元(未计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红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盛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