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462号
原告: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公民身份证号:1201XXXXXXXXXXXXXX。
被告: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告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3元,减半收取3632元,退还原告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3631元。
审判员  袁德惠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侯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