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东风路**号。
诉讼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段中国移动大厦(广福路拥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马奎。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