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3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号中国移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9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91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 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