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476号
原告:***。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