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502民初5809号
原告: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石关村昆明玉器城第一块地S31栋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H52G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2号中国移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1748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2023年9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计2177.5元,由原告云南冠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