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22民初19号
原告:***,女,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云南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供电局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供电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理赔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