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122民初19号 原告:***,女,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云南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 负责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供电局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供电局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理赔分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回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