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88号金傲财富中心九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06400696。
法定代表人:魏余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7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627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国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东
本裁定适用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