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彝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88号金傲财富中心九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06400696。
法定代表人:魏余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7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627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国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东
本裁定适用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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