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终2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88号金徽财富中心九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魏余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龙,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西关街35号。
负责人:李永亮,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珍,该局职工。
上诉人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龙、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26日以已收到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4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余326元退还甘肃智广地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存智
审 判 员 马春梅
审 判 员 苏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叔虎
书 记 员 倪文芬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