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民辖终484号
上诉人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9民辖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该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合同的签订地为山东省临沭县,故临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孔波 审判员  殷方昭 审判员  孙兴欣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