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3740号
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冀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拆除被执行人厂区内的4万吨/年甲醛、4万吨/年乙醛项目成套设备,被执行人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配合。但本案的执行依据,本院(2016)冀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一项部分内容为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自行拆除所安装的4万吨/年甲醛、4万吨/年乙醛项目成套设备。(逾期不拆除,由原告(反诉被告)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根据该判项,申请人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为拆除设备义务履行方,无权申请强制执行,且其逾期不履行应由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而不是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 群 审判员 杜聚国 审判员 何 伟
书记员 魏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