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166号之二
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开发区华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5026。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52698T。
法定代表人:余伟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3.00元、申请费13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阎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