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辽某某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524号
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704502974。
法定代表人:张德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铁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第二层2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52698T。
法定代表人:余伟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人民陪审员  崔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