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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2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小黄圃居委会朝桂北路66号二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沙路与***交汇处(***29号)**上海城A栋4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告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270元。因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贵AW××**、贵AD××**的车辆两台,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贵JA××**的车辆,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若需续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货款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927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25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