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493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巴安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18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

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1519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共计743598.6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两辆汽车,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银行账户存款、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人民币共计743598.60元未能获得全部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民初1519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洪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