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922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0114民初1648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给付款项42200元及利息。我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经查,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的账户,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
我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为42200元,已执行0元,尚有42200元未履行。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释名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了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14执9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