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知民初24号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茶园路(凯阳-天骄润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巴安里街**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3日立案,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艾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