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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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3民初4761号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宝安,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建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电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47元,减半收取5974元,由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