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82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308000832015368,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中段。
诉讼代表人钱耀华,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钱远国,曾用名钱程,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桦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3月29日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钱远国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钱耀华、被告人钱远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钱远国出资成立了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和9月份,通过时任佳木斯市粮食局局长秦某1(另案处理)的沟通和协调,钱远国采取挂靠的方式分别从佳木斯市粮库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仓库维修改造和维修改造保温板平房等工程,并由钱远国投资的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为感谢秦某1及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1在工程取得和款项结算的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钱远国分两次送给秦某1人民币5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份、2016年11月份两次送给刘某1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钱远国向桦南县监察委员会退还了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钱远国于2018年3月17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被告人钱远国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证明等;
2、证人刘某1、周某、于某等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远国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钱远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远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钱远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钱耀华、被告人钱远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钱远国出资成立了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和9月份,通过时任佳木斯市粮食局局长秦某1(另案处理)的沟通和协调,被告人钱远国采取挂靠的方式分别从佳木斯市粮库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仓库维修改造和维修改造保温板平房等工程,并由钱远国投资的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为感谢秦某1及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1在工程取得和款项结算的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钱远国分两次送给秦某1人民币5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份、2016年11月份两次送给刘某1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钱远国向桦南县监察委员会退还了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钱远国于2018年3月17日被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钱远国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钱远国的自然简历,平素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钱远国于2018年3月17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2、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我公司2014年危仓老库七对仓维修改造项目,由于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远国在项目建设中用我公司电,在2014年12月29日支付其工程款中扣除10.5万元电费;由于设计原因导致七对仓仓顶渗水,2016年我公司与施工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远国共同商量决定重新进行防水改良施工,资金核定为20万元,我公司和施工方钱远国各承担10万元。按照合同价格,我公司应拨付给国安第一项目部危仓老库维修工程款6884395.00元,实际拨付6884395.00元。
3、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说明证实,我公司于2013年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钱耀华,股东是张守珍,钱远国是实际经营者,钱耀华负责财务管理。没有建立财务账,没有做财务凭证,只记载了简单的流水账。
4、干部任免表证实、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任职文件证实,秦某1于2011年12月6日被任命为佳木斯市粮食局局长及佳木斯市粮食局的机构代码。
5、佳木斯市锦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档案、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档案、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档案、哈市依兰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档案证实,该四家公司的自然信息。
6、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账证实,该三家公司的账目资金往来情况。
7、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我单位于2014年7月经过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工程招标,由哈市依兰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造价207.54万元中标承建,此工程于2014年12月验收完工投入使用,工程款207.54万元已全部拨付。
8、刘某1任职文件、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经中共佳木斯市粮食局党委2010年8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刘某1任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经理,刘某1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9、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9月10日会议研究决定,扩大农民休息室及新建车库;2016年7月30日会议研究决定,维修办公楼。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证实,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车库及办公楼零星维修工程、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改造送粮农民休息厅及新建锅炉房工程,均由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并已将各项工程的款项拨付给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证人钱耀华证言证实,我是被告人钱远国的儿子,钱远国名下注册有佳木斯市锦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我没有参与经营;我名下注册了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佳木斯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钱远国负责主要经营,我负责给钱远国开车和管理财务。2014年钱远国共让我准备50万元,一次20万元,一次30万元,钱远国说20万元是送礼用,但我不清楚具体送给谁,后来这20万也没还给我。
1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是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1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钱远国,他想借我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投标施工建设工程,我同意了,我收取钱远国工程款的0.5%作为管理费。
13、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我是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2014年5月至9月,我公司建设了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并于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远国签订了施工合同。因为钱远国的公司挂靠在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以签订合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
14、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是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我公司是佳木斯市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2014年5月至9月,我公司有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建设项目。5月份在网上开始公开招标,招标公司是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由钱远国负责施工。我单位陈某1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款已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结清了。
15、证人许某证言证实,我是佳木斯建成建筑公司技术员,2014年5月份,我通过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于某介绍认识了钱远国,我给钱远国提供了几家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后钱远国的儿子钱耀华找到我,让我给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标书,投标项目是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7对仓维修改造项目,我收取了5000元的费用。
16、证人于某证言证实,2014年我曾为时任佳木斯市粮食局局长秦某1办理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我从2014年开始为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业务,当时我找到秦某1请求他给我介绍业务,秦某1答应了。2014年3月至4月,秦某1通过我将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的招标业务介绍给了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后秦某1让我帮忙运作使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远国中标。我带着钱远国找到许某,许某为其提供了几个有建筑资质公司的联系方式,钱远国通过询问确定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费用是最低的。我与该公司的负责人王某1认识,钱远国就通过我将其公司挂靠在了佳木斯市国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7、8月份,秦某1通过我将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一万吨钢板仓工程介绍给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后秦某1让我帮忙运作使钱远国中标。钱远国用哈市依兰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的投标文件,我使用和第一次相同的方式是钱远国中标。
17、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我是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我公司是佳木斯市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2014年我单位有个一万吨保温钢板仓的建设工程,7月开始在网上公开招标,招标公司是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哈市依兰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钱远国以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负责施工。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款已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结清了。
1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我是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我公司是佳木斯市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2014年我单位有个维修改造一万吨保温钢板平房仓的工程,7月开始在网上公开招标,招标公司是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哈市依兰聚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钱远国以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负责施工。我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工程款已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结清了。
19、证人秦某1证言证实,我在任佳木斯市粮食局局长期间于2013年与钱远国相识,在一次一起吃饭时,钱远国提出粮食系统有没有什么工程他想干干,当时有一个省里投资的佳木斯市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740多万元。我想把这个项目给他,但是需要履行招标程序。2013年底或2014年初,一天钱远国找到我给了我20万元,为了感谢我把粮食局的工程项目交给他,也希望我能在他施工的过程中给他照顾。2014年8月份,钱远国还给我送了30万元,为了感谢我把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交给了他。我和我家人与钱远国没有债务关系。
20、被告人钱远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原是佳木斯市锦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3年到黑龙江后使用“钱程”这个名字。2014年我为了使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获得佳木斯市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危仓老库公司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工程,送给时任佳木斯市粮食局局长秦某120万元,为了获得佳木斯市望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永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一万吨钢板仓工程,送给秦某130万元。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钱耀华,但实际负责人和经营人是我,钱耀华负责给我开车和管理账目,以及现金的收取和支付。
21、扣押决定书、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证实,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被监察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钱远国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钱远国为取得上级领导对本单位的照顾,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远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人钱远国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佳木斯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迟俊男
审 判 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候桂芝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