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

**与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民初309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永安路09号。
法定代表人:崔宇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猛,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莹莹
书 记 员  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