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

彰武县兴悦钢材经销处、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保183号
申请人:彰武县兴悦钢材经销处,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建材市场10-4。
法定代表人:蒙某,系该经销处负责人。
被申请人: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人彰武县兴悦钢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彰武县兴悦钢材经销处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及刘某名下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50000.00元,并提供赵野、蒙某名下(共同共有)位于彰武县彰武镇丹霍路建材市场10-4#10-4-4门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彰武县房权证2015字第**号号)及位于彰武县丹霍路10-2#网点10-2-15门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辽(2020)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1623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县兴悦钢材经销处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及刘某名下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二、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彰武县兴悦钢材经销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宏图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