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

***、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民初355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永安路09。
法定代表人:崔宇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减半收取1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光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