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民初74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9日生,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保兴(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永安路0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山江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