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绿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蔚县守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石家庄市藁城区绿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586号
原告:蔚县守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蔚县吉家庄镇东上碾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绿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全,该公司职工。
原告蔚县守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绿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蔚县守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绿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蔚县守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原告蔚县守祥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