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

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3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盛丰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叶支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上海市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克,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霞,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世生,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凯,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世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1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