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

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1124号
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支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系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调解等)。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林(员工),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署法律文书,代为调解等)。
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李叶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飞
书 记 员 易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