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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2执4038号
申请执行人: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支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本院执行中泉集团阀门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津0112民初11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维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孟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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