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裕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02民初186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张鸣九,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水木清华小区1幢302、303室。
法定代表人:徐添财,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跃进,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建平
人民陪审员  杜春香
人民陪审员  巩寒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