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豪中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6569号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国际商贸城板材交易中心4-009、4-0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575号J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万夏夏,职务不详。
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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