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903行审125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02567615803H。
法定代表人:高大洪,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景阳,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建兵,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209X2。
法定代表人:万夏夏。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遂船人社监罚字〔2019〕第25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处罚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经生效,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遂船人社监罚字〔2019〕第25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 君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