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530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夏夏,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四川瑞诚嘉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金龙
书记员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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