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88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成都市肿瘤医院、成都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