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7825号
原告金牛区鑫华鹏桥架销售部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金牛区鑫华鹏桥架销售部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鑫华鹏桥架销售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牛区鑫华鹏桥架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金牛区鑫华鹏桥架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黄黎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