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7494号

原告: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号1号。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

被告: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十二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强。

第三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栋20楼2001-2006号。

法定代表人:胡远华。

原告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第三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四川欣航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海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