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7752号
原告:王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东街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1栋20楼2001-2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十二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成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 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