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川3426执保251号
***、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申请人***申请与被申请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4)川3426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并在961320.07元限额内保全被申请人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二、对上述不足部分,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并在746307.14元限额内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三、对动产的冻结期限为1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自保全实施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经本院立案保全后,本院以人民币961,320.07元为限,冻结了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施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截止2024年5月20日,本院实际控制被申请人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为人民币746307.14元;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为人民币0元。至此,***申请保全四川新永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科众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部分保全,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