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9046号
原告: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由成都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