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白山市江源区五岔村传福苗圃、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711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五岔村传福苗圃,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经营者:臧家传。
被执行人: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镇祥茂村。
法定代表人:崔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五岔村传福苗圃与被执行人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五岔村传福苗圃依据锦州市中级人法院(2019)辽07民终6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付白山市江源区五岔村传福苗圃给付欠款283900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可执行。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锦州鼎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五岔村传福苗圃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凤武
审 判 员  赵晓民
人民陪审员  王伟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