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105民初85号
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环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
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
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邵震猛承担事
故全部责任,被告邵震猛系佳明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故其赔偿责
任由被告佳明公司承担。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
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
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环境公司作为陶其全的用人单位,
先行支付了陶其全的医疗费等费用,故可以在第三人佳明公司、
人民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原告支付陶其
全医疗费631405.98元,对原告主张其垫付的护理费,在陶其全
为原告的案件中陶其全仅对伤残等级及营养期进行鉴定,未对护
理期申请鉴定,因无法确定陶其全合理护理期,对原告的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伙食补助费,在陶其全为原告
的案件中陶其全已向被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原告的主张,
3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民保险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54903.48
元。超过部分476502.5元由被告佳明公司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2日6时10分许,邵震猛驾
驶登记在佳明公司名下的皖S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在
半山涵洞内行驶过程中失控,先撞上涵洞左侧,接着调头撞上涵
洞右侧护栏,又与同方向陶其全驾驶的浙A0××××号中型专项作业
车的车头相碰,造成陶其全受伤和两车车损及涵洞损坏的交通事
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认定邵震猛负
全责,陶其全无责。
皖S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民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
三者险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陶其全为原告起诉的
案件中人民保险已赔付465096.52元,尚剩余保险限额154903.48
元。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赔偿
原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15490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
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亳州市佳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市环境
集团有限公司47650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0元,由原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
司承担1233元,由被告亳州市佳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057
元。
原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亳州市佳明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峰
法官助理 李超
代书记员 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