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82号
上诉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德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机废物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环境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德环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有机废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有机废物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技术方案中具有“混合物在被加入至发酵物中、并在发酵期间继续向下运动之前,被事先膨胀,直至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的内容。该部分包括“被事先膨胀”和“直到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两个技术特征。其中,“被事先膨胀”的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该技术特征应当确定为“采用的膨胀管6较粗,直径明显大于导管的直径属于实现生物预发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即由于其限定膨胀管为“导管”而被宣告无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循环管1和循环管2属于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5中的“导管”;循环管1和循环管2直径属于导管的范畴,且不具有膨胀功能,不具有“被事先膨胀”和“直到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两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还存在以下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物在被发酵的同时,从位于顶部的入口朝着位于底部的出口运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混合物是循环往复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6中的“混合物事先可借助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加以膨胀:在先的生物预发酵,向混合物中注入气体,搅打混合物,添加能在混合物中生成气体的化学试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7中的“混合物在膨胀管内至少停留5分钟”。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9中的“输入装置至少包括一根膨胀管,它位于混合器与发酵罐之间”。此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但与涉案专利不同,还属于现有技术。
有机废物公司辩称:蓝德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的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蓝德环保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有机废物公司于2002年6月19日申请专利号为ZL02812346.8、名称为“厌氧发酵有机物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为2001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1日,有机废物公司依法缴纳涉案专利年费。有机废物公司明确其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7,9-12。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厌氧发酵可生物降解有机物质的方法,其中此物质与作为细菌培养液以便进行有效厌氧发酵的一定量已发酵物质相混合,此混合物在顶部引入发酵腔(1A)中,在发酵腔(1A)中盛装着发酵物,混合物在被发酵的同时,从位于顶部的入口(6A)朝着位于底部的出口(8)运动,其特征在于,混合物在被加入至发酵物中、并在发酵期间继续向下运动之前,被事先膨胀,直至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混合物在向上移动的同时,被事先膨胀,或降低其密度。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混合物由一份新鲜物质连同一至十份已发酵物质制成。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生物新鲜物质和已发酵物质构成的混合物在所具干物含量为10至45%的情况下被发酵。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酵物在发酵腔(1A)中的向下运动可发生于没有任何混合器的发酵罐(1)内,其中混合物是在它的密度已在膨胀管(6)内降低后,在发酵罐(1)的上侧引入的。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混合物事先可借助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加以膨胀:在先的生物预发酵,向混合物中注入气体;搅打混合物;添加能在混合物中生成气体的化学试剂。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膨胀或密度降低是通过生物预发酵进行的,还在于,它们在膨胀管(6)内进行,混合物在膨胀管内至少停留5分钟。9.厌氧发酵有机废料的装置,该装置包括垂直的发酵罐(1),已发酵物质的出口(8)位于此罐(1)的底部,而沼气的出口(22)则位于顶部;以及输入装置(2),它包括混合器(4),并在发酵罐(1)的顶部输入至发酵罐(1),其特征在于,输入装置(2)至少包括一根膨胀管(6),它位于混合器(4)与发酵罐(1)之间。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输入装置(2)包括泵(5),混合器(4)输入至泵(5)中,其中,膨胀管(6)位于泵(5)与发酵罐(1)之间。11.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膨胀管(6)至少部分地位于发酵罐(1)中。12.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膨胀管(6)安装在发酵罐(1)的外侧。
2017年3月30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马超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叶某和公证工作人员刘某在公证处监督马超现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biolandgruop.com”“餐厨(厨余)废弃物处理技术”等内容搜索点开页面并截图保存打印。共取得打印件150页并装订刻录。该打印第1页等内容显示蓝德环保公司官方网站内容。第14-15页显示有“餐厨(厨余)废弃物处理技术”内容:DRANCO厌氧发酵技术1.特有的厌氧发酵罐设计,泵返混方式。2.采用顶部进料方式,与常规底部进料相比,可以有效避免常见的厌氧罐顶部浮渣问题。3.产气效率高、质量好、沼气量140m/t以上,CH4含量达70%。4.系统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进料含固率适应范围15-40%,适用于各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处理。第20-21页显示有“杭州市厨余垃圾分选减量及生化利用一期工程”采用工艺:预处理+厌氧发酵。第45-51页蓝德环保公司简介中有“国外技术引进”内容:目前公司引进或代理的国外技术有:比利时OWS的DRANCO干法厌氧发酵处理工艺等。第60-62页蓝德:国外技术结合中国特性全维处理餐厨垃圾:1月12日下午,在“第六届固废战略论坛”上,固废领域新势力代表郑州蓝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乔如林介绍,蓝德环保的免维护高效厌氧技术引进全球领先的比利时Dranco工艺,顶部进料的设计避免池内泡沫与沉淀的产生。公证书所附蓝德环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1-1-51页,公司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理时,主要应用“DRANCO厌氧处理工艺”……杭州市餐厨垃圾分选减量暨生化利用一期项目合同主体: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环境公司,合同金额人民币102213500元,签订日期2013年5月22日。第135-150页OWS官网内容,并由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翻译:OWS为沼气厂开发了创新化专利设计,具有预处理、消化理念和后处理,用于适应每种类型的原料。关于OWS,有机废物处理系统(OWS)在厌氧消化工厂的建设和运营、不同类型材料的生物降解能力和堆肥能力测试及废物管理咨询方面是一家世界领先的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比利时根特,在美国和德国设有子公司。上述公司的三项主营业务是:厌氧消化工厂的建设,沼气咨询与支持,生物降解测试与废物管理咨询。DRANCO(干式厌氧堆肥)流程是一种先进的生物技术工艺,可对来自城市固体废物的有机物进行环保和经济高效的处理。DRANCO工艺经过长期检验,具有大量成功案例,是一种知名且可靠的厌氧消化技术。有机废物系统(公司)DRANCO技术:一种独特的固体有机废物厌氧消化技术,加速垃圾填埋场降解,DRANCO厌氧消化技术是一种通过研究和优化垃圾填埋场中自发的“干式”厌氧消化而开发的技术。DRANCO技术是通过优化垃圾填埋场中干式和静态厌氧消化参数而开发的。上述事实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085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7年4月23日,有机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史玉振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4月25日,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高某与史玉振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与320国道交叉口东侧园区,该园区显示名称为“杭州市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产业基地)”。该园区的一位工作人员带领三人对园区及相关机器设备进行了参观并介绍了相关情况。在参观过程中史玉振使用本处摄像器材对园区部分环境情况拍摄了照片、录制了视频,并使用本处录音设备对上述参观过程进行了录音。所拍摄照片附后,录音文件及视频文件连同照片电子文件刻录成光盘。所附照片显示该园区内垃圾处理设备,该设备由两个垂直竖立的锥形发酵罐及连接设备构成,在两个锥形发酵罐的旁边有一个较小圆柱形污泥储蓄罐,该圆柱形罐与锥形发酵罐之间通过多条管道与两个发酵罐连接。新鲜物料通过浆料管输送至污泥储蓄罐,污泥储蓄罐内的物料通过输出管道(储蓄罐下有环形管道及连接在环形管道上立柱管道)与发酵罐相连。该发酵罐锥底可见一根输料管与污泥储蓄罐顶连接。所附录音载明,该院属杭州环境公司处理厨余垃圾项目,日处理200吨,占地面积九亩,一天能产生16000立方的沼气。该项目由蓝德环保公司总承包,提供设备、调试,蓝德环保公司引进工艺技术,2014年6月份调试,2015年投产。上述事实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305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经原审法院现场查勘,杭州市厨余垃圾分选减量暨生化利用一期项目位于上述园区内。开工时间:2013年5月30日。竣工时间:2014年5月30日。该项目有两套厨余垃圾处理设备,该设备有垂直发酵罐(上部圆柱形、底部锥形)、新鲜物料进料管、返料箱、污泥驯化罐、从返料箱引出一根直径为DN300输料管,该输料管上升环绕发酵罐并连有三根立柱式导管,该三根导管在锥形面外置,内置进入圆柱形罐体,至发酵罐顶部,在发酵罐外部两侧均有两根外循环管连接罐体与返料箱。在顶部引出沼气管。在锥底引出一根较粗出料管,安装有阀门。还有一根较细的导管与返料箱相连。在返料箱底部安装有泵。在三根立管、锥底等处安装有阀门。
2017年10月11日,有机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10月11日,公证员叶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高某在公证处监督马超现场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在浏览器内输入网址截屏打印,共取得打印件179页。打印件第1-35页面显示蓝德环保公司官网信息及部分项目介绍。第12页显示“杭州市厨余垃圾分选减量及生化利用一期工程”,并配有园区设备图片。第16页南宁市环保局官网显示“南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公告”,项目名称:南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申请单位广西蓝德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154页显示蓝德环保公司发布变更公告,称公司名称由“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于2014年3月6日正式启用。第155-171页显示“OWS”系有机废物公司英文缩写等相关讯息。上述事实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515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8年8月7日,有机废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8月7日,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某在公证处监督马超现场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马超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内输入网址http://www.neeq.com.cn,点击相应页面并截屏打印,共取得打印件21页。打印件显示蓝德环保公司2017半年度报告。包括公司概览、主要会计数据和关键指标,重要事项,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员工情况,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第18页显示乔如林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有机废物公司用于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上述事实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62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1年10月12日,有机废物公司(OWS)与蓝德环保公司于根特签订一份《项目协议》,该协议内容约定:OWS开发了用于处理城市固体废物和类似工业有机废物的干法厌氧发酵工艺(DRANCO工艺),由专利号为EP1.261.432的一种使用有机成分处理固体废物的方法的欧洲专利,专利号为EP1.397.482的一种厌氧发酵有机物质的方法和装置的欧洲专利,以及专利号为ZL01806222.9的处理带有机成份的固体垃圾的方法的中国专利和专利号为ZL02812346.8的厌氧发酵有机物质的方法和装置的中国专利(以下统称专利),以及作为对专利的补充的为OWS专有的保密数据和技术信息组成并受其保护。蓝德环保公司拥有在中国杭州销售和建造固体城市垃圾处理厂的所有法律、技术和财务能力,或将与具有上述能力的主承包商联合。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1.就杭州市200吨/天的食品垃圾的全规模DRANCO废物处理项目,OWS特此授予合作伙伴DRANCO工艺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独占使用权。3.在签署本协议时,合作伙伴将为该项目的专利技术支付4万欧元的独占实施许可费。在比利时或比利时境外履行第2条规定的义务,将按每天1040欧元(每小时130欧元)的费率收取费用。对于比利时境外的服务,将增加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开销。5.OWS将提供的供应和服务的最小范围已经商定并确定于附录之中。附录OWS部分定义:DRANCO部件是装置的一部分,接收最终预处理的垃圾,该等预处理指将垃圾减小尺寸,去除玻璃、石头和铁,开始于储存箱,该储备箱分配并调节有机物成分向发酵罐的流动。
杭州环境公司于2013年5月向蓝德环保公司等发出《中标通知书》,涉案项目由蓝德环保公司等三家单位联合中标。总投资人民币11075.73万元。并于2013年5月22日杭州环境公司与各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2018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81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载明,宣告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5及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14、16-18及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9、10、16和1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
原审另查明:1.有机废物公司于1988年2月12日成立,注册地址:比利时根特市杜克北5号。公司业务包括废物处理等。
2.有机废物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下载蓝德环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该说明书中有董事乔如林的签名。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刘晓鹏就涉案专利及项目涉嫌侵权致函(律师函)蓝德环保公司及杭州环境公司。2018年1月9日,杭州环境公司复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称涉案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及设备是由蓝德环保公司提供,若有机废物公司认为存在侵权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蓝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变更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在蓝德环保公司投标文件第二册“建筑及工艺设计文件”总体方案1.4.2处理工艺载明,厌氧发酵采用的是OWS公司的Dranco干式厌氧发酵工艺。2.1.4厌氧系统设计思路,厨余垃圾有机质含量高,干式厌氧较高的污泥负荷更符合厨余垃圾的消化处理,……本次投标选用OWS的Dranco工艺。3.2.2.3厌氧发酵工艺说明绘制有工艺示意图,……(9)我司引进OWS厌氧工艺,结合中国餐厨垃圾特点,对工艺进行改进,采用符合中国餐厨垃圾特点的优化Dranco工艺。(10)优化Dranco工艺优点:①采用顶部进料方式,与常规底部进料相比,可以有效避免常见的厌氧罐顶部浮渣问题。②底部采用锥斗形式,物料通过降流式的方式从顶部运行至底部,厨余垃圾中的细砂等杂质可以从底部顺利排出,不存在砂石的累积导致反应器无法正常运行的现象。③采用泵返混的方式,与机械搅拌及气体搅拌相比较,不存在机械设备故障及检修的问题,该搅拌设计避免了干发酵反应罐内有机物固含量浓度很高导致搅拌十分困难的发生,可确保反应器稳定运行。④系统抗冲击负荷能力强,进料含固率适应范围10-40%。⑤污水产生量少,降低后续污水处理费用。⑥对进料的要求低,适合于多种物料的处理。3.2.2.4工艺设计参数,厌氧反应器控制参数:总固体物质(%)17.21%,含水率(%)82.79%,停留时间(d)26天,厌氧发酵罐设计,3.2.7监测计划表3.2-7厌氧系统监测计划表,返混后物料含固率≥15%等。
4.蓝德环保公司提交检测报告载明,样品来源:杭州天子岭厨余垃圾处理厌氧发酵系统,取样时间:2018年11月28日15:30左右。检测项目:厌氧罐物料含固率(TS),检测结果:TS:发酵罐顶部物料:平均17.45%,发酵罐排出物料:平均18.06%,返混箱出口物料:平均25.88%。
原审法院认为,有机废物公司依法享有ZL02812346.8,专利名称为“厌氧发酵有机物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目前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厨余垃圾处理项目所使用的厌氧发酵装置。该装置包括两个垂直的发酵罐、污泥储蓄罐、返料箱、在发酵罐底部环绕导管及呈正三角形三根立管,立管上部置于发酵罐内,在发酵罐顶部两侧有两根导管与返料箱相连,有两根沼气管与沼气罐相连。在返料箱及发酵罐锥底等处安装有泵。该设备使用厌氧发酵的工艺对厨余垃圾进行生化处理。该装置中返料箱有新鲜物质与已发酵物质混合,混合后的物料经泵通过环绕三根导管输送至发酵罐顶部。该技术特征与本专利中权利要求9-1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该厌氧发酵装置采用将新鲜物料与已发酵物料在返料箱混合后通过输送管道在顶部引入发酵腔。从顶部入口朝着底部出口运动。混合物料在顶部被引入发酵腔中之前在输送管道内实现了发酵的功能,即通过在先生物预发酵方式加以膨胀。关于密度大致相符的问题。根据蓝德环保公司陈述,厌氧罐顶部和底部的含固率基本一致,操作时三根立管根据时间调节开放其中一根立管,另外两根立管停止进料,其中在返料箱与发酵罐顶部还有两根外循环管,均可以达到新鲜物料与已发酵物料充分混合发酵的功能与效果,故可以认定此时发酵罐顶部混合物在顶部引入向下运动之前与此时已存在的发酵物密度大致相符,该技术特征与蓝德环保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中发酵罐内顶部物料与发酵罐排出物料含固率数值能相互印证。有机废物公司根据蓝德环保公司现场比对陈述,结合厌氧发酵罐输送物料口径、流量、发酵容量等初步计算发酵物在膨胀管内停留的时间不少于5分钟,原审法院予以采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及装置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机废物公司要求蓝德环保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有机废物公司要求蓝德环保公司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有机废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蓝德环保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及不构成侵权的理由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杭州环境公司侵权责任问题。杭州环境公司提交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批复等,证明涉案项目经过公开招标,且已支付合理对价,涉案项目涉及厨余垃圾处理的社会公共利益,故有机废物公司要求杭州环境公司承担停止使用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杭州环境公司辩称该案属于有机废物公司与蓝德环保公司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问题。有机废物公司提起本案侵权之诉,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案由,且对本案系合同纠纷均未得到有机废物公司与蓝德环保公司的认可,故本案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蓝德环保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生产经营规模、有机废物公司维权合理费用等,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蓝德环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有机废物公司专利号为第ZL02812346.8名称为“厌氧发酵有机物质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蓝德环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有机废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三)驳回有机废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蓝德环保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00元,由有机废物公司负担人民币11300元,蓝德环保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蓝德环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涉案专利无效程序转送文件通知书及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2.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记录表(附页)。3.污水处理厂污泥管道输送系统设计与研究(期刊)。证据1-3拟共同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物料输送管不具有膨胀功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有机废物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杭州环境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蓝德环保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有机废物公司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9-12,其中,权利要求1和9是两个独立权利要求。蓝德环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有机废物公司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相比有以下不同:1.与权利要求9的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9中的“输入装置至少包括一根膨胀管,它位于混合器与发酵罐之间”。2.与权利要求1的不同。(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物在被发酵的同时,从位于顶部的入口朝着位于底部的出口运动”;(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物在被加入至发酵物中、并在发酵期间继续向下运动之前,被事先膨胀,直至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3.与权利要求6的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6中“混合物事先可借助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加以膨胀:在先的生物预发酵,向混合物中注入气体,搅打混合物,添加能在混合物中生成气体的化学试剂”。4.与权利要求7的不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权利要求7中的“混合物在膨胀管内至少停留5分钟”。
1.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是否与权利要求9相同
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9中的“输入装置至少包括一根膨胀管,它位于混合器与发酵罐之间”。此处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为“膨胀管”,有机废物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从返料箱进入厌氧罐内部的立管即为膨胀管。而蓝德环保公司则称上述立管不是膨胀管,仅是导管,只是输送物料,物料在立管内并不发酵,并且蓝德环保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中的膨胀管是功能性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对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相关的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功能性特征”。还需注意的是,在认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时,不仅需要考虑技术特征文字本身的含义,还需将该技术特征纳入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获知某争议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存在位置、步骤、连接及配合等关系,则不应将该争议技术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本案中,通过阅读上述权利要求内容,已经能够获知膨胀管的位置及其与混合器、发酵罐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所以,膨胀管不是功能性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本院认为,权利要求9是厌氧发酵有机废料的装置,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知,涉案专利中的膨胀管并非导管,导管只是输送物料,而膨胀管中的物料需要在输送过程中进行膨胀,膨胀管的空间比导管大。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返料箱与厌氧罐之间设置有立管,物料也是通过立管输送到厌氧罐内顶部。蓝德环保公司称立管型号是DN300,运送速度是每小时65立方米,厌氧罐外的循环管型号是DN150,运送速度每小时80立方米。可见,立管比外循环管要粗,且运送速度要慢,即物料在立管内停留的时间要明显长于外循环管,停留时间长即意味着物料有更多时间在立管内进行发酵。并且,根据蓝德环保公司在原审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发酵罐内顶部物料(发酵中)含固率平均为17.45%,发酵罐排出物料含固率平均为18.06%,平均值基本一致,返混出口物料含固率为25.88%,即发酵罐内顶部物料含固率比返混箱出口物料含固率明显降低。该数据亦可以佐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混合物料在被加入至厌氧罐的发酵物中、并在发酵期间继续向下运动之前,在立管中被事先膨胀,并且在立管中膨胀后的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虽然蓝德环保公司称含固率不是密度,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返料箱、立管、厌氧罐中的物料均为厨余垃圾,在此情况下,含固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密度情况。综合上述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
2.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是否与权利要求1相同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物在被发酵的同时,从位于顶部的入口朝着位于底部的出口运动”。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混合物也是在被发酵的同时,从位于顶部的入口朝着位于底部的出口运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混合物在被加入至发酵物中、并在发酵期间继续向下运动之前,被事先膨胀,直至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蓝德环保公司称“被事先膨胀”是功能性特征。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能够获知“被事先膨胀”与混合物在被加入至发酵物前后及膨胀程度的步骤关系,所以,“被事先膨胀”不是功能性特征。再结合权利要求9中“输入装置至少包括一根膨胀管,它位于混合器与发酵罐之间”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所涉装置适合于应用按照任一种实施例形式提出的方法”,可见,“被事先膨胀”至少包括混合物是通过在膨胀管内进行事先膨胀的方式。再如之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9相同的分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亦相同。
3.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是否与权利要求6相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6中“混合物事先可借助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加以膨胀:在先的生物预发酵,向混合物中注入气体,搅打混合物,添加能在混合物中生成气体的化学试剂”。本案中,蓝德环保公司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厌氧罐中亦系生物发酵没有异议,但是其不认可物料在进入厌氧罐前已进行预发酵。但如前所述,物料在进入厌氧罐之前的立管中已经进行了膨胀,再考虑到立管中的物料是新鲜物料和已生物发酵物料的混合,立管中的物料膨胀应源于生物发酵。所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要求6中“混合物事先可借助在先的生物预发酵技术加以膨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
4.再考虑到以下事实:(1)有机废物公司与蓝德环保公司2011年签订《项目协议》中记载,有机废物公司简称“OWS”,“DRANCO”工艺包括四件专利,分别为EP1262432、EP1397482、ZL01806222.9、ZL02812346.8。而上述专利文献中涉及到厌氧发酵罐工艺和设备的即本案所涉专利ZL02812346.8。(2)蓝德环保公司涉案杭州项目投标文件记载:“厌氧发酵采用的是OWS公司的DRANCO干式厌氧发酵工艺。”“杭州厨余垃圾含水率约为30%,适合采用干法厌氧消化工艺;……DRANCO工艺能适应高固含率消化处理;无需内置搅拌装置;……。综上分析,本项目选用DRANCO工艺适合项目实际,具有较强的适应性。”(3)《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记载:公司在进行餐厨垃圾处理时,主要应用“DRANCO厌氧处理工艺”。
综合上述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9-12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蓝德环保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蓝德环保公司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并用原审提交的申请号为86101931、名称为“无氧发酵罐”的发明专利申请文献结合公知常识《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等证据证明。经查,首先,上述专利文献系产品专利,其结合公知常识证据至少未能体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混合物在被加入至发酵物中、并在发酵期间继续向下运动之前,被事先膨胀,直至其密度大致与在此向下运动开始时已存在的发酵物的密度相符为止”等技术特征。其次,上述专利文献结合公知常识证据亦至少未能体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输入装置至少包括一根膨胀管,它位于混合器与发酵罐之间”等技术特征。所以,蓝德环保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由于蓝德环保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原审判决蓝德环保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虽然蓝德环保公司还提出勘验和鉴定的申请,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已经能够作出判断,没有再进行勘验和鉴定的必要,对蓝德环保公司勘验和鉴定的申请均不予准许。
综上,蓝德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于志涛
审 判 员 崔 宁
法官助理 王曼娜
书 记 员 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882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宋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