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441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18,住杭州市下城区 8之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 半路138-1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10,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 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 2- 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中山支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