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441号
原告:***,男,194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18,住杭州市下城区
8之6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临
半路138-1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10,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
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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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
中山支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