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康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30577号
原告:广东康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35326M。
法定代表人:周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明,北京市首创(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0661。
法定代表人:刘年新。
原告广东康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康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康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煜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