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4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检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0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0530816H。
法定代表人:余建明。
原告***诉被告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丙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柔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