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54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检平,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0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0530816H。

法定代表人:余建明。

原告***诉被告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丙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柔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