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0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05308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诉被告杭州明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