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热闹与献县水务局、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1960号

原告:*热闹,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献县水务局,住所地中华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河北泽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虎,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原告*热闹与被告献县水务局、***、河北泽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热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毁管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7万元;2、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到2018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在献县进行水利工程施工作业时,将原告用于灌溉的地下输水管道1800米全部损毁,致使原告承包的农田无法灌溉,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该损失按照铺设管道的价格为18万元,为了不造成更大的损失,原告花费90000元开了一个明渠引水,被告也应赔偿。经查该工程系献县税务局的节水工程,由河北泽田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施工,具体施工人是佟建强。原告的管道铺设在**的承包地中,所有权是原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损毁了原告的管道应该予以赔偿,在多次各方沟通情况下,被告不予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热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