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博物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5758号
原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2253566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求,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红兵,广东大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博物馆,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5319379040T。
法定代表人:戚鑫,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欣欣,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博物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